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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性婚姻平权运动,理性与视野成为两方桎梏

时间:2017-02-26   访问量:1624

近日,台湾同性婚姻相关政策的动向,又让国内LGBT及支持者们着实兴奋了一把,满口称赞,誉为社会文明进步。确实存在一种现象,在全球领域越是高知阶层对于同性恋的宽容度与支持度越高;无可否认,认知的提升有利于容纳更多社会存在体系,但是同时却也存在着“为新而新、为破而破”的社会心理。很多人是因为后天的社会心理问题,寻求“同性安全”才融入了LGBT群体,相比较而言,社会底层的同性关系反倒更为纯粹。



同性恋婚姻的反对者,大多缺乏理性。或者直接斥之“基佬”、“变态”,只是羞辱谩骂而毫无理据;或者抱守传统价值观,毫不让步,活脱脱一副老顽固的样子。这样一来确实显得反对者,保守、固执、蛮不讲理,乃至于“阻碍社会进步”!支持者们自然会在舆论上占据姿态高度。
对于同性恋,我所持的态度是尊重每个人的选择,但不倡导;对于同性恋婚姻,我是反对的!究其根本原因,是因为同性婚姻平权在根本上缺乏理性,甚至表现出一种“以弱者姿态强求权利”的社会心理绑架形态。
理性看来,对待同性恋婚姻,保守的不仅仅是传统上的反对者,还有同性婚姻平权支持者们;谩骂固然缺乏理性,同性婚姻平权本身也是理性缺乏的产物,至少在视野上她是很狭隘的。


婚姻本质是什么?

“婚姻”是什么?这个名词本身是服务于“男女关系”的。
很多提倡“同性婚姻平权”者,大谈“婚姻进步”,这是蛮可笑的。婚姻关系从诞生以来,形式一直在变化。最初的形式,我不是历史学家不好说;即便从个人拜天地,到宗族的婚姻契约,到如今的政府婚姻登记,这是婚姻的进步吗?也许很多人未加思考,条件反射式地就跳进了陷阱。
根本上,“婚姻”的这种进步,只是社会关系管理的进步,而不是“婚姻”本身的。可以说婚姻是“本元”的,五千年前的婚姻和现在的婚姻,并没有本质的区别。社会的发展改变的只是社会机构对于婚姻关系的管理形式。“合法婚姻”而言,本身只是一种管理形式,而不是婚姻本身。婚姻并不因为自我管理、宗族管理、政府管理而改变!
于社会来说,“婚姻关系”是社会体系当中最小的团体形态,这种团体形态是基于能力互补、种群繁衍,由婚姻形成家族体系构成社会核心结构。婚姻是有明确的社会角色分工的,男女性别的差异,形成的力量、思维形态、社会角色等的差异,在婚姻当中得到了很好的互补。而在同性伴侣体系之中,个体分工并不明确或者说是等同的(不要和我说“攻受”,这里正经谈社会角色不是生理角色关系),两个个体可以组合,但不能融合。
说到底,“婚姻”这个名词和概念本属于男女关系。社会深度发展下,伴侣关系确实需要扩容,这种扩容之下,“异性有性、同性有性、异性无性、同性无性”应该各安其位,而不是强行介入已有概念。我倒是建议同性者用一个全新的名词来指称同性伴侣,而不是强行去改变一个原有名词的属性。哪怕是搞一场声势浩大的全球LGBT征名都好!



“同性婚姻”是否存在合理的判断机制?

这里要说的判断机制,也就是所谓的“CP”形成机理。
是因为两情相悦可以跨越性别认可为伴侣?还是希望通过伴侣关系来表明一种唯一性?
如果“两情相悦,愿长相厮守”便要得到官方的认同,以此来证明的话,那么全球范围内逐步实现“一夫一妻制”是否算是一种历史倒退?三个人的爱情,惊天地泣鬼神的也大大的有,还能让一些痴男怨女少一些为情伤杀······显然,“两情相悦长相厮守”不能成为官配的合理解释。
那么,如果只是以此证明伴侣关系的唯一性呢?如果是为了唯一性,给个“名份”的话,那么得说两点。第一,“名份”根本还是一种基于“社会管理体系”的形式,也就是“我们是CP,求管理”!因为根本的配对还在于个体内心的认定。其二,理性来看基于伴侣系统至少存在四种形态,即“异性有性”(传统的婚姻)、“同性有性”(同性恋伴侣)、“同性无性”、“异性无性”。甚至于这种伴侣关系可以只要是一方属于人类也可以,可以跨种族!
大家不用惊慌失措,理论上,伴侣关系的合法化确实是可以这样体系化的。异性可以婚姻,同性恋伴侣也逐渐被人接受,那么更纯洁的同性之间没有性的伴侣又何尝会显得突兀呢?中国早已有“结拜兄弟”的传统,只不过结拜兄弟从来没有纳入到社会管理体系当中去,趁着社会进步,合法化一下也是好的!至于“异性无性”的伴侣形态,虽然没有特别典型的模式,但是理论上还是存在的!
至于跨种族的伴侣,只能说世界范围内有不少宠物继承遗产的先例。用一种管理手段来完善政府机构的管理体系,也是极好的。
也正是因为如此,同性婚姻平权者,在追求自己权利之时,有积极促进发展之初,也有本身视野的狭隘,你们应该追求的是更广泛的社会架构体系,而不是单纯就LGBT权利争取。



平权,结果平等还是过程平等

在台湾地区发布相关“同性婚姻”政策之时,很多同性恋者斥之为不公,认为还是对LGBT歧视了。所谓的不公,根本源于对“婚姻”概念的偏执。正如前文所讲,同性伴侣不应去追求“婚姻”,而应该设立全新的CP概念名词。
平等是相对的,也是有“结果平等”和“过程平等”的区分的,显然很多人想追求“同性婚姻”的结果平等,但这恰恰是损害了社会本身的“过程平等”。
男女婚姻的组成和“同性婚姻”的组成截然不同。前者基于身体、精神属性的不同有合作分工形态,如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;正因为身份和角色的不同,所以基于夫妻的“婚姻关系”才需要去保护弱势的一方,共同财产的划分、权益的保证等有着明确的要约。
“同性婚姻”却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。性别相同,无论是男男还是女女,他们的社会角色差异微小,政府亦无法界定一方权益的保护模式,两者更像一种对等合作,而非互补合作。
婚姻的法,并不适用于同性之间,因为本身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组合模式。过度追求结果的平等,往往容易形成对过程资源的掠夺。基于对个体公民的保护与尊重,基于个体选择的平等才是公平的。对于小众群体,特殊化,无论偏向哪个方向都是一种不平等。




反对同性婚姻,支持伴侣多样化

社会的发展,是需要管理的进步的。我支持伴侣关系多样化,而且这个社会也有必要将伴侣关系多样化,这样很多现实的问题会得到解决,比如同性伴侣之间最容易出现的“合法身份签字”之类的问题。
同样是因为伴侣关系的多样化,我反对“同性婚姻”。
婚姻是伴侣关系的一种,同性伴侣是伴侣关系的一种,同性无性关系伴侣、异性无性关系伴侣乃至于跨种族伴侣,都可以成为一种合法伴侣。如果都称之为婚姻,那么这个结果将何其混乱不?
社会的多元化,最终在于个人的权利、责任在一个有效的体系里头得到很好的展现。尊重他人个人选择成为一个社会风向,而不是去尊重“异性恋”“同性恋”“跨物种恋”这些具体的结果。我们可以正常看待所有出现的新现象,只要个人依然在这个社会的基本责权利体系之内,哪怕一个人和他自己的脚趾头谈起了恋爱,我们也不去品头论足,正常看待。只要他不去倡导“人趾恋”!我们都可以用“既有的、基于个体人的”体系去保护他们的“伴侣关系”,这也才是社会管理的和谐形态。



现在,要适应新的历史形态和社会现状。从政府管理层面来说,我们要扩展的,是“伴侣”而不是“婚姻”!保护“少数人”的根本不在于对“少数人”的保护,而在于建立更科学的个体保护系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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